【档案局】2024年度全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8 19:34 | 编辑:恒全教育 | 162 次浏览
[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来源:自治区档案局;发布时间:2024年6月24日


[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源:自治区档案局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4日


各市职改办、档案局,自治区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区直、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要求及材料

(一)申报途径

1.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

2.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3.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4、5),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4.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二)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

1.个人信息

申报人按要求在申报系统设定的期限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内容清晰完整、正向。

2.关于年度考核材料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将申报人近5年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全部扫描上传至职称评审系统。单位没有考核登记表的由人事部门从个人档案中按年度摘录工作和评价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上传职称评审系统。

3.继续教育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4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3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档发〔2018〕19号),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每人每年累计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方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桂人社规〔2019〕4号)实施。

4.论文著作材料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等应符合广西档案系列相关评审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如:中级申报副高级,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以后),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提供参评论文原则上不超过5篇,且必须是原件扫描,著作扫描只需提供封面、目录、内容提要及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

本年度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并提供核验相关材料,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5.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

申报人在评审系统录入个人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并上传能体现工作经历的辅助证明材料。

6.业绩成果材料

申报人在评审系统录入个人取得的与档案工作有关的业绩成果,业绩成果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业绩成果须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对应本人所勾选的评审条件,按照重要程度分类排序。

7.辅助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以下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

(1)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2)无职称申报的,申报人应填写《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3)并经主管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将已经审核盖章的审批表、企业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入编(聘任合同)等能证明符合申报学历、资历条件的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职称申报系统中。

三、评审条件

申报人员应符合与申报职称相应的评审条件。现行广西档案系列评审条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29号)执行(附件1)。

近年来,部分申报人所在单位因客观原因未参加档案工作年度检查的,申报职称时可按照《关于申报2024年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馆员职称提供参加档案工作年度检查或执法检查情况相关佐证材料的说明》(附件6)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随时关注本单位、本部门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等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及时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一)单位审核推荐

1. 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各级评委会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可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在确认或备案的评审结果复核中发现问题人数占评审总人数10%及以上的评委会,由各级职改部门予以通报。各级评委会通报问题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当年工作情况评估。

2. 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1)审核审议。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审议。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2/3。审议结束后,在申报系统中下载模板并据实填写审议推荐意见,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将原件扫描件上传职称申报系统。审议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

各单位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不少于5,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

(2)单位内部公示。对拟推荐对象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公示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名册(姓名、学历、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申报资格名称、申报专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公示期满,公示单位将公示情况形成正式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职称评审系统。公示有异议的要附上有关说明材料。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3)单位推荐。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单位不得推荐。单位推荐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至职称申报系统。

(二)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的,应将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审核,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能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四)评审时间安排

2024年9月27日前为个人材料准备、申报和单位审核推荐以及各级、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审核、呈报阶段;10月中上旬为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对接收材料审核、反馈阶段;10月下旬为档案系列职改办复核材料和评审会筹备阶段。11月至12月召开评审会,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报自治区职改办审核批复等。

请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和各级推荐单位合理安排审核推荐时间,务必在9月27日前将评审材料按照申报系统设定程序报送至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9月27日后,职称申报系统关闭,不再接收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入对接收材料的审核、补充阶段。申报人、审核推荐单位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1.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以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6号)要求,在职称申报系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2024年首次开展评审,接收材料时间分别为6月30日前和9月30日前。

(2)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相应职称。

(3)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组团式”帮扶干部人才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组团式”帮扶医疗、教育干部人才激励保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3〕21号)精神申报职称,帮扶时间2年及以上的,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别职称,帮扶时间计算为基层服务时间。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或采用证明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3. 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表现优秀的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4. 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民营企业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需统一申报途径,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注册地参加职称评审。各地要做好属地民营企业参加职称评审服务工作,加强民营企业申报途径的审核把关。申报高级职称需经所在市职改办审核推荐。

5. 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6. 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外省单位驻桂机构、部队)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评审费用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规定:高级38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缴费的方式,请申报人在材料提交后及时关注系统流程进度,当职称申报系统显示“初审通过”后,将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邮箱(系统邮箱地址:fs@czt.gxzf.gov.cn)发送电子缴款通知书到申报人在职称申报系统预留的电子邮箱(请申报人填写个人信息时务必填写准确的电子邮箱),申报人凭电子缴款通知书登录广西财政非税收入缴款平台(网址:https://fs.czt.gxzf.gov.cn:11443/gxfin/finance-pay-web/#/)在线完成缴款。

(二)关于职称工作有关信息和申报系统

1.申报人可登录广西档案信息网(http://www.gxdag.org.cn/)查阅评审工作通知、相关评审条件、评审公示信息,下载有关附件。

2. 2024年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均采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申报人和相关单位请登录“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www.gxrczc.com)进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审核。

(三)职称电子证书及评审表

1.全区推行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与网络化评审系统、职称公共服务系统相衔接,评审批复程序完成后,系统生成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的下载与打印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或“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

2.评审通过后,专技人员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系统自行下载评审表。

六、纪律要求

(一)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

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严禁行政干预评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通讯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03号自治区档案局。

邮编:530025

评审政策咨询电话:0771-8808361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


附件:

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2.广西档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3.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4.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5.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6.关于申报2024年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馆员职称提供参加档案工作年度检查或执法检查情况相关佐证材料的说明

附件下载:下载附件1-6.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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