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池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4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各系列职改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 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规 〔2021〕11号,以下简称文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 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 下称“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 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 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三)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 职称。确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5、6),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推行材料清单制。
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职称评委会在部署年度职称工作时应附相应申报条件。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照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并完善申报材料清单,列明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材料清单应列入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中印发,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二)通过数据共享精简核验申报材料。
各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及学时完成情况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对接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减轻申报人重复提交材料的负担。申报人按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 和申报系统设置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1. 参加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2024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3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 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不含当月)没有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或取得职称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3. 加强学术成果审查核验。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并提供核验相关材料,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
申报人应当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 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有抄袭、剽窃、 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等规定处理。
(四)辅助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辅助材料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 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
2. 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 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 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 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人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 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 〔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 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答辩意见。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
各县(区)、各系列(行业)职改办(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等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 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规范评审组织。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人社部规定的系列和资格名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要求。各系列中初级评审评委会在组织评审前5个工作日,必须报告市职改办,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按照模板要求上传《中初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附件7),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评审。
(二)专家抽取。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评委会专家库调整的,应在7月底前在系统完成评委库信息更新的申请和调整。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第一(四)款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三)注重把握评审质量。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高级评委会需统一组织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制发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各级评委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以评审质量为核心,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不片面追求通过率。对事业单位参评人员,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空缺岗位情况。各县(区)、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可对申报人数较多、社会关注度高的中级职称评审,采取异地交叉评审等形式组织实施。
(四)评审时间安排。各县(区)、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要根据《2024年度河池市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附件4),及时研究确定本县(区)、本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于7月15日前将本系列评审部署文件报送市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zjk25587820hechi.gov.cn), 并通过在本 单位网站发布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工作由各县(区)、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统筹安排,务必在年内完成评审工作。
六、评审结果的审核报送及确认(备案)
(一)各中级评审委员会所属相应职改办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在本系列(行业、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完成并组织审核无误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以本系列(行业、单 位)职改办名义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业务线上办理和评审结果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20〕113号)等文件要求报市职改办。
(二)及时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各级职改部门应当于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
(三)职称评审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数据的归集上报工作,严厉打击职称证书造假行为。
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各系列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因特殊情况没有修订的,应在年度部署文件中对学历、资历等条件予以调整并明确,由相关系列(行业)主管部 门负责解释。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要按照人社厅发〔2022〕60 号文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 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申报者应从本人递交的申报材料中选取标注一项体现专业能力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考量指标。
(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以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
1.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 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6号)要求,在职称申报系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2024年首次开展评审,接收材料时间分别为6月30日前和9月30日前。
2. 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 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相应职称。
3.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 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组团式”帮扶干部人才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7部 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组团式”帮扶医疗、教育干部人才激励保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3〕 21号)精神申报职称,帮扶时间2年及以上的,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别职称,帮扶时间计算为基层服务时间。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上级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四)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表现优秀的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五)落实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职称评审条件的,可结合实际针对县以下基层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 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定向评价”可采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方式。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 评审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安排纳入今年职称部署文件,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抓好贯彻落实。
(六)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政策宣传和申报评审服务。规范畅通民营企业申报人员申报途径,条件成熟的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七)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做好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服务工作。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在工程、农业、 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等领域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以作为申报相应系列职称的条件。
(八)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九)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 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 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纪律要求
(一)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 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 各级职改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 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 案库管理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对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内职称业务办理的自动拦截。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各级职改部门及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力度, 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各系列职改办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 自治区职改办会同有关系列(行业)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 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委员会, 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桂职办〔2022〕65号文件加大对中初级评委会的监督力度,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 “圈子评审” 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 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二维码扫描查阅:
附件:
附件1:河池市高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docx
附件2:河池市中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docx
附件3:河池市初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docx
附件4:2024年度河池市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docx
附件5: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docx
附件6: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docx
附件7:中初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docx
河池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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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开展2024年职称评审材料制作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打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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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平台(专业科目)打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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